原标题:兰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启用货运机动车电子通行证管理系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货运机动车限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区道路交通流量缓解交通拥堵的通告》(简称6.01通告)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16年6月1日0时起,全面启用货运机动车电子通行证管理系统,此前我局交警支队审核发放的所有货运机动车纸质通行证同时予以废止。
具体通告如下:一、对于向市区运输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以及重点工程建设物资,确需进入城区限行区域行驶的货运机动车,一律按有关文件规定和现行程序,先经市大气污染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再由我局交警支队审批发放电子通行证,登记录入电子通行证管理系统后,准许其严格遵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二、自2016年6月1日0时起,货运机动车未按规定取得电子通行证,或者违反其持有的电子通行证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进入城区道路限行区域、限行时间行驶的,一律由公安交警部门通过非现场执法系统进行监控、抓拍、取证,录入交通违法信息处理系统,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处理。三、货运机动车连续3次未按其持有的电子通行证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进入城区道路限行区域、限行时间行驶的,或者被监控抓拍后30日内不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处理的,一律吊销其电子通行证。
特此通告
兰州市公安局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