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虎文心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他们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为法院审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支持和补充作用。
近年来,全省法院把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弘扬司法民主,保障人民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方式,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工作,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人民陪审员宣传、选任、培训、参审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2008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12.3万余件,2016年一季度参审率达75.69%,为全省各级法院扩大司法民主效应,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提供了保证。
从宣传到“以业绩定去留”
怎样才能让更多群众积极参与到审判工作中?省法院将人民陪审员改革精神作为宣传重点,推动普通公民转变传统观念,明白履行陪审职责既是应有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提升人民陪审员潜在候选人的积极性。
省法院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全方位介绍改革试点工作的内容和进展,宣传人民陪审员的先进事迹,为下一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求各市州在本辖区选择1个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基层法院,参照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动员会精神进行试点,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宣传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同时,省法院规定以“业绩定去留”,改变陪审员选任方式,建立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备库,与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对辖区居民年龄结构、知识专业结构、人员身份等情况进行摸底调研,分门别类地进行统计,对人民陪审员数量与案件量进行模拟测算,为下一步改革人民陪审员工作提高陪审员与案件数量适配度奠定基础。并完善退出机制,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或出现应当免除职务情形的,及时做好退出轮替工作,实现退出机制的常态化。对于到期不能再次成为陪审员中有经验、有热心的同志,及时吸收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目前,全省人民陪审员已从2009年的1848人发展到目前4045人,新增选的人民陪审员中普通群众代表达到了67.6%,包含工人、农民、教师、医生、宗教人士、社区工作者、科技工作者等社会身份人员,一支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职业分布广泛、结构比较合理、与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相适应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建立。
从业余到“精通型”陪审员
陪审员要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除了自身主动好学,还要依仗专业的集中培训。
省法院根据形势任务需求,不断创新人民陪审员培训模式。把大规模集中培训与小范围分类培训有机结合,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连续举办新增选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班,实现了培训范围的全覆盖。各中基层法院采取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研讨和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因需施教。2008年以来共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22000多人次,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2016年,省法院计划利用一整年时间对全省4045名人民陪审员分批次进行全员轮训。目前第一期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班已顺利结业,此次培训班改进培训内容,适应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新要求,把法律基础知识、证据规则、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等作为培训重点;改进培训方式,综合运用庭审观摩、案例教学、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强化人民陪审员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提升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调查、开展调解工作、认定事实证据等能力;扩大培训规模,采取集中面授培训与同步网络视频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使第一期1013名人民陪审员得到了有效培训,达到点面结合、全员覆盖的效果。
从“审而不议”到“既审又议”
“人民陪审员基于他们的代表性、专业性、同情心和同理心,他们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意见,应该充分发挥他们在协调法、理、情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方面的独特作用。”省法院法官管理处处长田飙鹏说。
省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活动中的“全程参审”,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阅卷权、调查权、调解权和庭审评议等权利,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确保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审同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进一步明确参审范围,引导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改变一些法院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不放心、不愿意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状况,切实解决重数量、轻质量,重参审率、轻工作效率的问题;完善参审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逐步引导人民陪审员发挥好对事实认定的作用,真正做到既陪又审、既审又议,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效果;健全考核机制,建立业绩档案,将陪审员履行职责、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表彰奖励和是否继续提请任命的重要依据。每年对陪审员培训、参审、工作态度和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年终将考核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向陪审员所在单位和本人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