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4月28日讯 据甘肃法制报报(记者 李洋)4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最具典型性的十大案件。
据了解,2015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211件,同比增长10.5%;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件,审结20件。
省高院此次发布的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分别是:“三江源”驰名商标权纠纷案,甘肃紫轩诉莫高不正当竞争案,微软公司与华龙证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王某与甘肃文化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网售假“完美”商标侵权案,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雁滩家具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河南金苑公司与周某、石某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熊出没》动漫形象侵权案,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与中心、哈尔滨铁路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为部分案例选登。
案例一:“三江源”驰名商标权纠纷案
2001年6月,原告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三江源药业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三江源”注册商标,使用在原告及其所属主要经营的系列产品包装上,2006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良好的市场声誉。2011年8月,被告兰州嘉伟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嘉伟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三江源”文字商标。3年后,将该商标转让给被告兰州文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文利公司),至今该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嘉伟公司注册的“三江源”文字商标侵害了其受保护的驰名商标权,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禁止使用“三江源”文字商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嘉伟公司申请注册“三江源”文字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三江源药业公司的“三江源”注册商标现属于驰名状态,故构成侵权。判令两被告不得使用或转让“三江源”文字商标;嘉伟公司支付三江源药业公司诉讼维权费2万元。宣判后,两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改判文利公司禁止使用“三江源”注册商标,驳回了三江源药业公司的其他诉请。
【典型意义】
该案的处理,准确地厘清了国家法律对于同是注册商标之间发生冲突如何处理,贯彻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着重培育市场知名商标品牌的政策,较好地平衡了市场自由竞争与市场有序公平竞争之间的利益关系,尊重驰名商标权利人已取得的市场利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甘肃紫轩诉莫高不正当竞争案
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简称紫轩公司)生产的“紫轩”系列干红葡萄酒于2007年上市并已成为知名商品,并于2008年向国家商标局注册。“紫轩梅尔诺”系列干红葡萄酒先后获得波尔多国际葡萄酒烈酒评酒会银奖、甘肃省著名商标等证书及荣誉。2011年9月间,紫轩销售公司发现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莫高公司)仿冒其生产的黑桶、白桶、橡木桶木盒三款“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莫高梅尔诺”黑桶、白桶、橡木桶木盒干红葡萄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紫轩公司发现,莫高公司涉案的三款产品仍在嘉峪关、酒泉及兰州等地市场上流通销售,随后向嘉峪关中院提起诉讼。
嘉峪关中院审理认为,莫高公司生产销售的三款涉案产品与紫轩公司的同类三款产品的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基本一致,外包装形体、底色、色泽、工艺烫金、正面葡萄纹理图案、中英文字体的大小、排序、橡木桶陈酿标示图案近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及混淆,紫轩公司的三款产品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权的事实。判决莫高公司向紫轩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50万元,维权费用4万余元。宣判后,莫高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莫高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驳回了莫高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该案的意义在于它警醒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及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微软公司与华龙证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兰州中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Microsoft Server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微软公司在立案后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保全裁定时,法院采取按不同服务网点随机抽取营业用计算机,对数量进行清点,聘请计算机专业人员以及被告软件技术人员共同对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标识号(ID)号等进行详细登记,制作U盘,当场进行封存。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双赢和解协议,华龙证券公司向微软公司购买新升级软件,微软公司进一步向华龙证券公司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支撑,案件最终以原告撤诉终结,双方握手言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该案对我省审理计算机软件及专业性较强知识产权案件中如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其中预先制定保全方案,审慎选择使用保全采取的具体方法,以及对被申请人在保全执行中发出民事诉讼证据保全义务及风险告知书等做法,值得其他法院学习和推广。
案例四:《熊出没》动漫形象侵权案
动画片《熊出没》中“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画形象深受观众喜爱。该作品由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出品,享有动画片影视剧作品及片中“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2012年4月2日,华强公司将《熊出没》动漫形象授权给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授权范围是在中国大陆独占性(专有)使用上述形象生产、销售毛绒公仔,并有权就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形象生产、销售毛绒公仔的行为进行维权。
原告获得授权后,发现被告郭某在其店铺中擅自对外销售未经原告许可使用的“熊大”、“熊二”、“光头强”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毛绒玩具商品,故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3000元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的审理,进一步宣传了动漫形象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警示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尊重动漫权利人的创新成果,依法依规进行动漫形象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行为。
案例五:网售假“完美”商标侵权案
完美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保洁品等产品的知名企业。完美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该商标使用于其生产的完美芦荟胶产品花盒正面。后完美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4986414号商标,该商标亦使用于其生产完美芦荟胶产品花盒正面及反面。在一起商标争议案件中,该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吕某的网店经营洗化日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2013年8、9月,吕某从其他网站购销一批完美芦荟胶商品,以每支9.88元价格向其他用户销售,计约200余人,销售价款3000余元。2013年10月,完美公司从吕某经营的网店购买其出售的完美芦荟胶,经鉴别,该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完美公司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完美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吕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6000元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通过网络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结合该案审理,提示大家要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大力宣传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使网络环境下的相关主体明确哪些属于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相关部门也要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同时,法院也要充分发挥通过司法审判为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