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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6-04-26 09:54:57 来源:人民网-甘肃频道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甘肃高院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人民网兰州4月25日电(高翔 王文嘉 实习生 安娜)2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5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十大典型案例并进行了解读,这十大案件涵盖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反映了甘肃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类型。

  当日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一、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哈尔滨铁路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与兰州嘉伟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文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驰名商标权纠纷案;三、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微软公司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五、河南金苑公司与周国方、石文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六、王良毅与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七、上诉人郑银冕与被上诉人刘录怀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八、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雁滩家具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九、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郭莉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十、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吕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据记者了解,2015年共受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211件,同比增长10.5%。其中,按审级划分,一审案件175件,二审案件36件;按案件类型划分,专利权纠纷44件,著作权纠纷4件,商标权纠纷82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49件,技术合同纠纷11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1件。省法院案件结案率,裁判文书上网率,公开开庭率实现了三个100%。

  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治云介绍,为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甘肃省《深入实施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以及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等甘肃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甘肃省自主创新和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中央、省委“十三五”规划、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部署要求相适应,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认真总结近年来甘肃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和保障甘肃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希望通过《意见》的实施能够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甘肃省全面发挥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保障等作用,知识产权司法活动能够维护合法、制裁违法,惩处犯罪,规范秩序,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优质高效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促进和保障知识产权司法工作质效在甘肃省取得显著提升。

  记者还从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的认识,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激励创新营造良好氛围,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为习惯。在2016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中德法官知识产权司法工作访问交流、知识产权讲座、送法进企业、庭审现场进高校等活动。

  附:2015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点评

  1、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哈尔滨铁路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短型减速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杨楠、杨志宏、杨恩久,2006年8月,该专利的三权利人利用该专利作技术出资入股经营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中铁)。2010年9月,兰州铁路局对在建铁路兰渝线减速顶项目进行招标,沈阳中铁和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减速顶中心)同时进行投标,减速顶中心中标签约,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5716828元,数量为15164台,到站单价为377元,后减速顶中心与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铁)签订供货合同,双方约定的减速顶供货数量为15228台,单价333元,于2011年向兰州铁路局进行了供货、安装,并已通过验收,沈阳中铁在该工程建设中发现在建编组站安装的短型减速顶与其产品相同,遂引起本案诉争。案件审理中法院组织沈阳中铁及减速顶中心在兰州北编组站二场六道内,提取该道东端倒数三个减速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该三份样品进行开封拆解,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比对,主要技术特征相同,唯有4点稍有不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涉案产品和专利方案的不同,经审查,不同处属于非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和等同技术特征,因此,涉案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于减速顶中心以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设备低价中标和兰州铁路局签订合同并施工,导致沈阳中铁未中标,丧失了应得的专利利益。考虑专利减速顶产品的实际成本,与专利产品价格相比,确定沈阳中铁应得利润为4549200元。减速顶中心作为铁路系统专门从事减速顶项目研究的科研单位,不可能不知道铁道用减速顶在国内的技术发展状况,因此减速顶中心应与宁波中铁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哈尔滨铁路局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减速顶中心和宁波中铁连带赔偿沈阳中铁经济损失人民币4549200元。

  宣判后,减速顶中心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沈阳中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二审法院遂改判:由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沈阳中铁经济损失人民币4549200元,减速顶中心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

  该案所涉专利技术成果国际领先,且是近年来甘肃省法院审理的标的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全面贯彻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一是加强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二是宽严适度,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切实做到不枉不纵。二审判决全面阐释了对《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的理解,认为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成立要件:一是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主观善意;二是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并就合法来源的证明责任和举证尺度进行了全面说明。进而判决销售者减速顶中心不承担连带责任,真正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对以后甘肃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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