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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开展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工作 个人自付超起付线标准可再次报销

2016-04-05 14:24:57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文良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我省开展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工作

  个人自付超起付线标准,可再次报销

  中国甘肃网4月5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赵汇)从今年起,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城乡居民在基本医保管理部门确定的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予以再次报销。

  日前,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甘肃保监局联合下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旨在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负担。

  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上的拓展和延伸,依据方案,保障对象的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符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及城市低保人群起付线降低至3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再次报销。报销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年内报销最高5万元。

  方案明确在当年第三季度和次年第一个月分两次报销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如上半年未达到报销标准,年内累计达到报销标准的,次年第一个月一并报销。起付线一年只计一次,年内累计未达到报销标准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据悉,办理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补偿人员必须提供:城乡居民参保(合)证(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卡,农民的金穗惠农新农合联名卡“一卡通”);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证明由各县扶贫办提供,城市低保人员证明由各级民政部门提供;门诊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基本医保门诊结算单;医疗费发票并附处方;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张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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