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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2016-04-01 08:18:44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姗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城征告字〔2016〕1号

  因兰州市棚户区改造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关区东岗街道桃树坪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1-13号、15-21号、25号、27号、30号、31号、33号、37号、39-41号、43号、46号、47号、49号、50号、52-55号、58-62号、65-68号、71号、73-80号、82号、83号、86号、88号、92号、94-98号、100号、101号、103号、105-111号、116号、117号、119号、123-125号、127号、128号、130-134号、136-139号、142-148号、150号、152号、160号、163号、165号、167-187号、194号、197-201号、204号、206号、207号、215号、219号、224号、226号、229号、232号、236-238号、242号、243号、249-251号、253号、256-287号、289-291号、294号、295号、298-301号、302-374号、376-378号、381号、382号、384-387号、389号、390号、393号、397-401号、404-408号、410-422号、424号、425号、428-431号、433-435号、440-442号、445-449号、451号、456号、457号、459号、467号、468号、470-472号、474-479号、484号、487号、489-499号、501-504号,属于四类地段;具体征收房屋的范围以规划部门核准的红线图范围为准。

  二、征收部门

  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三、实施单位

  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城关区人民政府东岗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及《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原地期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与安置,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原地期房计划过渡期限36个月。

  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具体补偿及补助标准详见《征收补偿方案》五、签约期限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天开始,90日内完成(即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7月3日)。

  六、奖励

  1、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第46天至第7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20000元;第76天至第9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

  2、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45天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奖励50000元;第46天至75天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奖励30000元;第76天至90天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奖励10000元。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定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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