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会所毁约失诚信调解退卡止纷争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5日,消费者苗某投诉称,自己在酒泉市肃州区汉武会所办理了一张1000元的游泳卡,随卡获赠15张洗浴中心优惠券,但消费者每次拿着优惠券前去消费时,都被告知已到期作废,而优惠券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消费者多次沟通无果后,到酒泉市消协请求维权,要求继续使用优惠券或者给予退卡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对消费者反映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依据《合同法》,会所向消费者赠与15张洗浴优惠劵,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会所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真实全面、诚信经营,不得弄虚作假,会所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经营者同意扣除消费者已消费的费用40元,退还游泳卡剩余现金960元。
【消协点评】
本案是因为经销商不履行约定,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典型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等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给予消费者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