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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影楼强制消费起争端 消协调解矛盾化干戈

2016-03-14 14:35:0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梦园(实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2016年“3·15”

  案例3

  影楼强制消费起争端消协调解矛盾化干戈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3日,消费者杨女士到敦煌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通过微信朋友圈参与了星光贝贝影楼点赞活动后,影楼承诺交200元定金,便可免费提供“两服两造,3张照片”,活动结束退还定金。但在实拍时,影楼却要求消费者增加一套服装的拍摄,否则拒绝提供合约照片等服务。消费者多次协商无果后,到敦煌市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敦煌市消协工作人员就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影楼单方改变合同条款属于违约,通过微信平台推销的服务产品也属于广告法涵盖范畴之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定金200元。

  【消协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方改变合同条款属于违约,通过微信平台推销服务产品也要遵守《广告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等规定,本案中经营者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内容,违背消费者个人意愿,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杨梦园(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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