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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2016-03-14 09:15:06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2016年“3·15”

  原标题:我省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中国甘肃网3月1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张云) 3月13日,记者从省消协获悉,省消协发布了我省消协组织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名牌服装销售存欺诈三倍赔偿

  【案情】 2015年2月15日,温女士在兰州某大型卖场柏诗特专柜购买了一件价值3099元的皮衣,穿着七天后出现开线、裂缝、皮面断裂、吊牌与水洗标不符等问题,提出修理、退货的请求多次被拒。

  【处理】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最终,专柜导购作出书面道歉,并同意退一赔三的诉求,退还并赔偿消费者共计12396元。

  【点评】购买服装时注意要仔细查看商场标价签和服装吊牌信息是否一致;要查看服装面料成分以及含量标注、厂名、厂址、产地等信息;购买服装后要向经营者索要票据。

  案例2:服务质量有瑕疵酒店担责赔损失

  【案情】 2015年6月27日,王先生投诉,称自己于2014年12月16日在兰州皇冠假日酒店订购了每桌3399元标准婚宴,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在婚宴当天却发现菜品与协议不符,与酒店协商后被拒。

  【处理】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酒店负责人同意退还消费者定金及经济、精神损失费共计106000元。

  【点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婚宴当天,没有享受到约定的内容,造成了经济、精神上的严重损失。

  案例3:强制消费起争端调解矛盾化干戈

  【案情】 2015年9月23日,杨女士到敦煌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通过微信朋友圈参与了星光贝贝影楼点赞活动,影楼承诺交200元定金,便可免费提供“两服两造,3张照片”,活动结束退还定金,但实拍时影楼却要求消费者增加一套服装拍摄,否则拒绝提供合约照片等服务。

  【处理】经敦煌市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定金200元。

  【点评】通过微信平台推销服务产品也要遵守《广告法》。本案中经营者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内容,违背消费者个人意愿,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4:会所毁约失诚信调解退卡止纷争

  【案情】 2015年3月15日,苗某投诉称,在酒泉市肃州区汉武会所办理了一张1000元的游泳卡,随卡获赠15张洗浴中心优惠券,但消费者每次拿着优惠劵前去消费时,都被告知已到期作废,而优惠券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

  【处理】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扣除消费者已消费的费用40元,退还游泳卡剩余现金960元。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5:加油遭强制办卡调解化解矛盾

  【案情】 2015年11月9日,于先生投诉,自己在武威市天祝县古永高速公路安门服务区加油时,工作人员要求必须办理加油卡才能加油。于先生与工作人员多次协商无果后,到天祝县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经武威市天祝县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加油站负责人向消费者道歉,并承诺不再强制办卡。

  【点评】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案例6:牛肉面馆小孩遭烫伤安全无保商家赔偿

  【案情】 2015年6月13日,李某投诉,带孩子在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北关幼儿园对面的牛肉面馆用餐时,孩子不慎坐在面馆门口放置的一桶刚出锅的面汤中,致使孩子臀部大面积烫伤。

  【处理】武威市消协多次调解,经营者赔偿孩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看护费共计6000元。

  【点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案例7:缺失诚信拒退订金依法讨回公道

  【案情】孙先生投诉称,自己于2015年5月20日在庆阳市环县隆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5万元订金预定某品牌轿车一辆。到期提车时却被商家告知车还没到,消费者多次催促提车、退还订金的要求被拒。

  【处理】经环县消协城关分会多次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订金5万元整。

  【点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案例8:一号售二主调解权益得维护

  【案情】消费者康女士投诉称,自己于2014年10月15日在某通信服务公司办理了宽带融合业务,2015年10月19日,该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无故中断网络并将号码售卖于他人使用。

  【处理】经过消协多次调解,联通兰分公司同意向消费者赔偿1800元。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接受服务受到的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9:电视机屏裂推责任消协维权商家换屏

  【案情】 2015年8月8日,李先生到天水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自己在天水市兰天商场三星家电专柜购买一台电视机,使用五天后屏幕破裂,李先生随即向该品牌售后进行了投诉,售后服务人员上门简单查看后开出了“人为范畴,不予保修”的鉴定结果报告。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到天水市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经查情况属实。最终,经营者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电视屏幕。

  【点评】本案是一起品牌家用电子产品质量纠纷案,本案中由于该品牌商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电视屏幕。

  案例10:皮衣干洗闹纠纷消协调解显公平

  【案例】余女士投诉,自己于2015年10月27日将一件价值2000元的米白色皮草送到ucc国际连锁干洗店干洗后,衣服腋下和袖子严重变色,经过与干洗店负责人协商修理后依旧无法穿着,消费者向干洗店提出1500元的赔偿,而干洗店负责人只同意按照干洗费用的3~5倍进行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到平凉市华亭县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平凉市华亭县消费者协会经查情况属实。最终,经营者同意赔偿余女士1000元。

  【点评】这是一起消费者接受衣服干洗服务时引发的纠纷案件,是由于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质量不过关造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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