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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消协发布2015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6-03-11 08:46:4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玉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2016年“3·15”

  案例8

  联通公司一号售卖二主消协调解权益终得维护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4日,消费者康女士投诉称,自己于2014年10月15日在中国联通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兰分公司)办理了宽带融合业务,2015年10月19日,该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无故中断网络并将号码售卖于他人使用。消费者多次协商无果后,到兰州市消协请求退还交纳的年费并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与中国联通兰州分公司取得联系,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公司负责人称:此事由工作人员衔接疏漏造成,消费者长期出差外地无法联系,所以未收到告知短信。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电信服务的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无故将消费者正在使用的号码另售他人,应当对消费者做出合理解释、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过消协多次调解,中国联通兰州分公司同意向消费者赔偿1800元。

  【消协点评】

  本案中,中国联通兰州分公司误将消费者正在使用的宽带中断网络号码另售他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接受服务受到的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联通兰州分公司一号卖二主的做法,给消费者造成极大不便,应当向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9

  电视机屏裂三星推诿责任新消法维权商家认错换屏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8日,消费者李先生到天水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在天水市兰天商场三星家电专柜购买一台电视机,使用五天后屏幕破裂,李先生随即向该品牌售后进行了投诉,售后服务人员上门简单查看后开出了“人为范畴,不予保修”的鉴定结果报告,消费者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到天水市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屏幕裂纹为蜘蛛网型发散状,怀疑是消费者外力碰撞造成,维修、更换屏幕的3810元费用需消费者承担。消费者认为:自己从未碰撞电视,怀疑是电视机质量问题,并且三星出具的报告并非鉴定部门报告,不予认可三星的说法。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该品牌总部发出调查函,要求提供商品无过错举证材料。同时,要求兰天商场对三星专柜出售的该批次商品进行检查。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总部又无法提供无过错举证材料,最终,经营者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电视屏幕。

  【消协点评】

  本案是一起品牌家用电子产品质量纠纷案,案例中消费者在使用电视机过程中出现屏幕破裂,双方各持己见,很难介定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消费者人为造成的,由于当地无法鉴定,经营者提供的鉴定结果消费者不认可,在没有第三方出具的鉴定结论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等相关规定,出具消费者认可的鉴定结果,如不能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经营者应当给消费者更换电视机。本案中由于该品牌商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电视屏幕。

  案例10

  皮衣干洗闹纠纷消协调解显公平

  【案例简介】

  2015年12月7日,消费者余女士投诉称,称自己于10月27日将一件价值2000元的米白色皮草送到ucc国际连锁干洗店干洗后,衣服腋下和袖子严重变色,经过与干洗店负责人协商修理后依旧无法穿着,消费者向干洗店提出1500元的赔偿,而干洗店负责人只同意按照干洗费用的3-5倍进行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到平凉市华亭县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平凉市华亭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后,就此事进行调查。经查情况属实。华亭县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干洗店负责人同意理赔,但认为余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只同意赔偿300-500元。华亭县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皮衣变色属于干洗店洗涤质量的问题,理应赔偿。最终,经营者同意赔偿余女士1000元。

  【消协点评】

  这是一起消费者接受衣服干洗服务时引发的纠纷案件,是由于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质量不过关造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干洗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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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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