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 陇周刊
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社会综合
投稿

【3·15在行动】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说“不”

2016-03-02 08:25:47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亚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2016年“3·15”

  原标题: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说“不”

  新《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亮点全面解读

  资料图片

  中国甘肃网3月2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袁文波)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对我省有效防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促进消费纠纷的快速解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那么,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在哪里?有哪些亮点?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哪些保护?3月1日,兰州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谢荣国对这些亮点进行全面解读。如果你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向本报反映。

  亮点1

  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时有权鉴别挑选

  《条例》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可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风险提示、售后服务等情况。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亮点2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

  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因过失或者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主动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亮点3

  餐饮企业霸王条款最高罚款5万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的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

  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新《条例》对一些餐饮企业在承办婚宴等活动时,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的行为,第一次明确说“不”。对于推出“霸王条款”的餐饮企业,新《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将给予最高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亮点4

  住宅装修工程质保期限最低两年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项目、数量、标准、价格、材料、施工时限等内容,并按照约定的内容保证质量按时完工,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两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违反约定条件,必须返工或者更换材料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重新约定的时限完成返工或者更换材料,其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亮点5

  网购、邮购的鲜活易腐商品不能退货

  《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重做、退货、退款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条件,用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货、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

  任。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亮点6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险,经营者应当救助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设施、场所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经营者有救助义务。从事惊险的娱乐行业和高危险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亮点7

  消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不收取费用

  消费者协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反映、查询并提出监督建议。被查询、建议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向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不收取费用,其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杨亚楠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甘肃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新闻热线:0931-8960109 技术服务:0931-8960711 网上投稿
网站简介 | 大事记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中国甘肃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