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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呼格案追责岂可“罚酒三杯”

2016-02-02 10:51:42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魏文彪

  记者1月31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从追责结果看,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外,其他26名办案人员均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据此前媒体报道,呼和浩特警方在办理1996年“4·9”案过程中,提取了受害者体内凶手所留精斑,但并未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液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比对,而且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莫名丢失,相关办案人员存在证据造假嫌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赫峰曾表示,“案卷中有明显的诱供和逼供的痕迹,呼格在检察机关也表述过自己被逼供的情况。”可见,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当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27人中,涉嫌犯罪人员理当被依法追究刑责,而不应全部被给予纪律处分了事。

  当前公检法之间确实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法律原本就规定司法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禁止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只要呼格吉勒图案相关办案人员能够切实按照法律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案就不会酿成冤案。可以说,正是由于当地司法机关相关办案人员严重失职、渎职,乃至实施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才导致冤案发生,致使呼格18岁的生命遭到冤杀,酿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一些地方的部分司法人员之所以会在办案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乃至实施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说到底还是因为违法办案的成本过低,导致其在“破案”立功受奖心理的驱使下,不惮于实施违法办案行为,并最终酿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拿呼格案来说,当地司法机关部分人员因为办理该案“有功”,纷纷获得升迁,而现在对其办理冤假错案的行为,不但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官帽得保,只受到个不痛不痒、不伤筋骨的纪律处分,奖励与惩处实在是严重失衡,也就难怪一些司法人员会轻易地实施违法办案行为,制造冤假错案了。

  显然,唯有大力强化对司法人员失职渎职、违法办案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冤假错案的责任人依法严惩,对涉嫌犯罪者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令其付出沉重的代价,大幅提高违法办案行为的成本,才会促使更多的司法人员切实依法办案。正如呼格吉勒图墓志铭所说的,“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从而杜绝各类冤假错案的再发生,切实保障民众权益免遭侵犯。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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