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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民法庭 家门口“一站式”普法

2016-01-06 10:10:14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人民法庭 家门口“一站式”普法

  肃南巡回法庭 记者 樊丽 通讯员王国清摄

  “秤砣虽小压千斤”,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工作直接面向基层,虽然办的案件小,但却是人民法院的窗口,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第一线。

  近年来,甘肃法院采取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模式,与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网络。截至目前,全省共设有人民法庭350个,实有人员1090人,法官694人,他们立足基层,以实际行动诠释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自2008年至2015年9月以来,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67444件,审结355270,年均结案率为98.63%;调撤案件257038件,调撤率为72.35%;自动履行164505件,执行案件52045件。

  记者 樊丽

  巡回法庭 背着国徽草原上审案

  草原上,两根铁支架撑起了肃南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字幅,金色的国徽竖立在正中间,与一旁的雪山相互映衬熠熠生辉。为减轻牧民负担,方便牧民诉讼,2015年11月2日一早,张掖市肃南县法院巡回法庭的办案法官便赶到了距县城30公里外的喇嘛湾村禁牧草场,审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巡回法庭的装备虽然简单,但国徽、法槌、审判席位等设施一应俱全。深秋的阳光照在银装素裹的草原上,一切都显得那么的简洁、透明。

  “现在开庭……”上午10时,这场特殊的庭审在张掖市肃南县大河乡喇嘛湾村干面湾草原上进行。事情还得从2014年12月5日说起,那天放牧人雷某某的100多只绵羊在肃南县大河乡喇嘛湾村禁牧草场放牧时,被喇嘛湾村委会扣押。事后,喇嘛湾村委会将雷某某起诉至法院,提出了恢复植被等诉求。因纠纷发生在禁牧区,考虑到当地乡村对案件处理非常关注,加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关切度比较高,肃南县法院决定将法庭搬到纠纷发生地就地审理,以便掌握案件实情,化解双方矛盾。庭审现场,还有四十多名村民自发赶来旁听。庭审过程中,在合议庭的主持引导下,双方当事人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陈述、举证、质证活动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整个庭审严谨规范、有条不紊。

  “法官在纠纷发生地就地审案,很有警示和普法意义。”庭审结束后,一位旁听村民这样评价道。“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是肃南县人民法院党组针对山大沟深、地广人稀的地域特点,大力倡导并长期推行的一项司法为民措施,为解决当地农牧民群众诉讼不便、减轻群众诉累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截止2015年10月底,该院巡回办案数占到办案总数的38%。

  诉调对接 小法庭谱写便民大文章

  人民法庭是法院最前沿的审判机构,是人民法院的窗口形象,因此加强法庭调解工作,是甘肃省法院始终坚持的法庭工作指导思想之一。为了推动法庭调解工作,甘肃省法院提出“走出法庭,巡回审判,注重调解,务求实效”的民事审判思路,要求审判人员提高调解意识,正确处理调与判的关系,坚持依法调解,防止以调代判,以判压调。做到调解参与主体扩大化、调解地点方便化、调解语言家常化、调解时间随时化、办案法官“草根化”,树立“全程调解”“用心调解”“借力调解”“找点调解”理念,把法律与政策、道德与习俗、社会公德与村规民约结合起来,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活动始终,入情入理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使绝大部分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或调解后撤诉,既案结事了,又防止矛盾激化。

  自2008年以来,人民法庭调解结案率平均达到70%以上。不仅如此,还在审判实践中总结了“以情感人法”“全面协调法”“触类旁通法”“换位思考法”等调解方法和经验。完成了诉调对接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及时确认,调解案件的自觉履行率达到了80%以上,绝大多数人民法庭呈“零”上诉、“零”信访,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司法改革 把审判权交给法官

  说人民法庭是社会平安建设的“前哨站”,因为人民法庭主要审理的是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劳务纠纷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家长里短的案件,案子虽然小,但处理稍有不慎,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人民法庭的案件特点决定了在人民法庭推行法官办案责任制,有利条件最多、成本消耗最小、作用最明显、效果最直接。

  2015年12月7日,甘肃省高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中规定,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原则上可以独立承办案件。对于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撰写、签署法律文书并负责;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办案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应忠实于合议庭意见,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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