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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男子私入自然保护区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鹅喉羚获刑三年

20-08-20 15:04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李红军

  中国甘肃网8月20日讯(本网记者 李红军)近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异地公开审理了一起由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刘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0元。

庭审现场

  祁连山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军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携带捕兽夹进入甘肃省连古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将捕兽夹埋设于某荒滩,先后捕获2只鹅喉羚,宰杀后运回家中冰柜贮藏,后分两次将2只鹅喉羚死体及头卖给苏某(另案处理),公安机关在侦办苏某涉黑案时在苏某家中冰柜查获疑似野生动物头2个导致案发。经鉴定,1只鹅喉羚的整体价值为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军以出卖为目的,私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其积极退缴赃款、预交赔偿金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当庭判处刘某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刘某军当庭表示服判,并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军家属代为履行罚金和公益赔偿金,并登报致歉。

宣判现场

  本案的判决不仅追究了被告人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也追究了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公众维护生态环境平衡,保护野生动物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法律科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鹅喉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通常栖息在荒漠半荒漠地区,生命力顽强,耐寒耐热耐渴,以红柳、梭梭草、骆驼刺为食并一代代繁衍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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