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警提醒市民驾驶电动车文明出行 违法将从重处罚(图)
原标题:电动车上路别任性出事将会被重罚
兰州交警提醒市民,驾驶电动车文明出行
非机动车横穿马路 西部商报记者强江波摄
中国甘肃网11月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郭秀睿)随着电动车的不断普及,部分驾驶员无安全驾驶意识,出现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非法营运、加装车篷、违禁通行等乱象,使得电动车交通事故率近两年不断攀升,已成为兰州城市文明中的不和谐音符。为了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总结分析并发布了电动车交通违法警示案例,希望广大市民以此为戒,提高警惕。
案例电动车逆行出车祸负主要责任
8月9日9时,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兰州新区经十五(中快速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经十五路与纬八路北侧路段处时,与沿经十五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石某驾驶的甘A·6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谢某及后座乘车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6月13日20时,丁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武都路由西向东行驶期间,同侧非机动车道被杨某停放的甘A·07***号小型客车占据,丁某驾驶车辆驶入机动车道后在武都路与中山路路口以东25米处和正在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丁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提醒
电动车交通违法从重处罚
1.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为了安全,建议市民上路时佩戴头盔。
2.电动车需按照相关规定登记挂牌。
3.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
4.电动车交通违法从重处罚。电动车上路,如驾驶无合格证、无合法有效来源的电动车上路闯红灯、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5.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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