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违法承包致人受伤 发包方有连带责任
原标题:【以案说法】违法承包致人受伤 发包方有连带责任
记者 文洁 顾丽娟
2015年上半年,兰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包工头陈某,被陈某雇来的贾某在干活时不慎被提升中的水箱侧翻撞伤左手食指,伤情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被评定为90天,护理期限被评定为30天。事故发生后,贾某多次找陈某商谈赔偿事宜,但陈某除支付部分医疗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贾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陈某及公司一并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认为,陈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受益人,在劳务活动中产生的风险应由陈某本人承担,故本案中陈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兰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工头陈某之间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贾某、陈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兰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7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兰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
本案二审上诉人贾某的委托代理人、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文集认为,本案中主要存在的争议:一是被上诉人兰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是作为发包方的兰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不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何文集分析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二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合法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兰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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