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10月1日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执行新规
原标题:10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执行新规
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并通过《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自10月1日起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执行新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包月(季、半年)等方式,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鼓励单位内部泊车位面向社会开放
《办法》鼓励单位内部泊车位面向社会开放的同时,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包括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客货运场站、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及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以及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停车设施,由停车设施管理者(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重点区域白天按每小时6+4元标准收取
近郊四区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为重点区域、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含车行道和人行道)。其中,重点区域:中山路以东、南滨河路以南、平凉路以西、白银路、民主东西路以北的区域(含以上路段);一类区域:武威路、任家庄街以东,北滨河中西路、盐场路、靖远路以南,雁东路、焦家湾路以西,火车站东西路、白银路、西津东西路以北(含以上路段)除重点区域以外的区域;二类区域:城区范围内除重点区域和一类区域外,其他均为二类区域。远郊县(区)具体区域划分由当地政府决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季、半年)等形式计费。计时时段为:7时(含7时)至22时。计次时段为:22时(含22时)至次日早7时。
道路临时停车计时收费车行道计时时段内以15分钟为计时单位,持续停放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算;人行道计时时段内以小时为计时单位,持续停放时长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重点区域、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超过12小时的重新计时、累计计费。
八种情形的车辆不收费
《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有统一标志制式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燃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进入住宅区停车不足30分钟的车辆;在公共停车设施内由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辆(是指残疾人持有本人驾驶执照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设施内正在充电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非充电时段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22时(含22时)至次日早7时,道路(含车行道、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经营管理者确保车辆进出畅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住宅小区收费或将按政府定价执行
《办法》规定,进入住宅小区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包括: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据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现收费水平低于政府定价,且2017年9月30日前,停车经营管理者与业主经协商未能就停车收费标准达成一致的(或未经协商),从2017年10月1日起,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政府定价执行,业主包月(季、半年)交费暂按现收费标准执行;2017年12月31日前,经协商仍未能就停车收费标准达成一致的,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政府定价执行;现收费水平高于政府定价,且2017年9月30日前,停车经营管理者与业主经协商未能就停车收费标准达成一致的,从2017年10月1日起,统一按政府定价执行。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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