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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实行政府定价

17-09-16 12:3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编辑:王彤

  原标题:《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实行政府定价

  中国甘肃网9月1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王星明)为加强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住宅小区车位所有权人、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价格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兰州市实际,9月15日,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值得注意的是,我市同时明确指出,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收费,现收费水平低于政府定价,且2017年9月30日前,停车经营管理者与业主经协商未能就停车收费标准达成一致的(或未经协商),从2017年10月1日起,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政府定价执行,业主包月(季、半年)交费暂按现收费标准执行。2017年12月31日前,经协商仍未能就停车收费标准达成一致的,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政府定价执行。现收费水平高于政府定价,且2017年9月30日前,停车经营管理者与业主经协商未能就停车收费标准达成一致的,从2017年10月1日起,统一按政府定价执行。

  1 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别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规划停车场(位)等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根据《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报市、县(含红古区)政府批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协商约定的收费标准、协商议价形成的合同、征求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2 占用业主共用地停车收取的车位使用费用归业主共有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停车服务费用包括停车场地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3 计费方式由停车者自由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

  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季、半年)等计费方式。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对非小区业主机动车停放原则上实行计时计费。计时从车辆通过计时系统或登记时间起算。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其费用应当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住宅业主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相应的收费政策执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4 特殊区域的住宅小区收费标准可单独审批

  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应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对特殊区域的住宅小区,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资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三种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办法》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6 停车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所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

  7 占用共有场地的车位收费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车位所收取的使用(租赁)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不少于所收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总额的50%,按月存入维修资金监管银行;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用于保障小区公益活动、便民服务设施、业主大会筹备、业主自治机构日常办公及人员津贴等经费开支。

  各县区制定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方案,确保专项维修资金补充工作顺利实施。经营管理者每月应公示一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以及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等。街道和业主自治机构共同对车位使用(租赁)费用进行监管,小区全体业主对征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同时,《办法》对于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做了具体的规定。

  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兰州市近郊四区住宅小区;主要适用于《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情形;按《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双方协商议价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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