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化管理
原标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化管理
中国甘肃网5月1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赵汇)近日,甘肃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化管理,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标准等。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医疗质量和费用管控等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准入”与“退出”的依据。
《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医保经办部门,负责医保患者日常管理与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实行医保处方权管理制度,医师应向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村卫生室可提交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经审核,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授予其医保处方权,获得医保处方权的医师方可为医保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暂停、取消医保处方权的医师,其处方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办法》明确,医保患者就诊时,医务人员须核对就诊人员的城乡居民医保卡(证),做到人、卡(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未经亲自诊疗的患者,医务人员不得为其开具药品和出具相关的诊断证明等资料;医务人员根据病情开展相关诊疗活动,杜绝年底集中开药、突击花钱、报销;不得收集、保存、使用医保患者医保卡(证)为他人报销门诊费用和套取医保基金。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接收入院;严格落实住院患者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保患者告知分级诊疗政策规定,凡属于分级诊疗病种的医保患者,不得越级诊疗。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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