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未办转诊手续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中国甘肃网5月1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首席记者 田小东)近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化管理,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标准、费用审核管控以及违规责任追究等。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医疗质量和费用管控等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准入”与“退出”的依据。
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医保经办部门,负责医保患者日常管理与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实行医保处方权管理制度,医师应向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包括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包括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村卫生室可为《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经审核,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授予其医保处方权,获得医保处方权的医师方可为医保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暂停、取消医保处方权的医师,其处方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办法》明确,医保患者就诊时,医务人员须核对就诊人员的城乡居民医保卡(证),做到人、卡(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未经亲自诊疗的患者,医务人员不得为其开具药品和出具相关的诊断证明等资料;医务人员根据病情开展相关诊疗活动,杜绝年底集中开药、突击花钱、报销;不得收集、保存、使用医保患者医保卡(证)为他人报销门诊费用和套取医保基金。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接收入院,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患者入院后,医护人员要核对其参保身份,查看转诊转院手续,杜绝冒名顶替等现象发生;对发生意外伤害的医保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中如实详细记录患者就诊的原因、诊疗过程等;严格落实住院患者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用量,出院带药原则上要选择口服药,不得带营养药、输液注射针剂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保患者告知分级诊疗政策规定,凡属于分级诊疗病种的医保患者,不得越级诊疗。对越级转诊的患者(急危重症患者除外),须签署分级诊疗政策知情同意书,按规定进行补偿。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保基金不予补偿。参保城乡居民外出务工、探亲或长期在外居住期间入院的,按照异地就医结报政策规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对医保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严禁虚开票据,套取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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