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正式将城市“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体系
原标题:兰州市正式将城市“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体系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今年起每人每年不低于11016元
中国甘肃网5月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田玥) 5月8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近日与省财政厅出台政策措施,就城市“三无”人员统筹纳入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作出明确要求,2017年5月1日起,将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从低保剥离开来,按程序纳入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2017年全省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为7032元,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6月底前将上半年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落实到位。同时,兰州市民政局的消息称,兰州市已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1016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要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据了解,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明确,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相关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说明等三方面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2017年全省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为7032元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政策措施,就城市“三无”人员统筹纳入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作出明确要求。全面排查“三无”人员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应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综合评估其生活处理能力,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017年5月1日起,将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从低保剥离开来,按程序纳入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2017年全省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为7032元,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6月底前将上半年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落实到位(应扣除剥离前“三无”人员已经发放的城市低保资金)。明确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统筹渠道,对供养标准不超过省级指导标准的,其供养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高于省上指导标准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不得从中央和省上下达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支付。建立完善档案资料,及时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信息数据录入民政财务统计台账“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栏。
兰州市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1016元
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此次兰州市确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具体政策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每人每年不低于11016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底前将上半年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发放到位。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失能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护理费标准按照兰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每月1470元的1/3确定,即每人每月490元;半失能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护理费标准按照每月1470元的1/6确定,即每人每月245元;全自理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护理费标准按照每月1470元的1/10确定,即每人每月147元。同时,由区县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属于集中供养的由区县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用于购买照料护理服务,分散供养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对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实际产生的照料护理费用进行审核,并报区县财政部门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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