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标题:兰州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持盖公章空白合同书员工私自签购车单商场以不知情拒付款仲裁认定合同有效
中国甘肃网1月5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田玥 通讯员 王萍霞) 在商场工作的员工利用手中盖过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生产电动摩托车的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电动摩托车发货了,但商场却以不知情并且未授权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经多次协调未果,双方根据购销合同向兰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兰州仲裁委员会近日审结此案并作出裁决,电动摩托车公司与商场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商场要于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货款支付给该公司。
案情回放
王某为甲公司职员,为推销其公司生产的一品牌电动摩托车,经人介绍,请在乙商场上班的刘某帮忙。刘某满口答应,并利用手里盖过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于2015年9月份与王某所在的甲公司签订了价值25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供货,货到后乙商场10日内付款,并同时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兰州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发货,并通知乙商场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但乙商场的领导以不知情并且未授权刘某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经多次协调未果,无奈之下甲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商场支付货款25万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1万元。
审理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虽然此案中乙商场并未授权刘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而刘某作为乙商场的员工,在持有加盖了商场公章的合同书的情况下,作为甲公司当然有理由相信商场已授权刘某签订合同。所以甲公司与乙商场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应予以认定。故依法裁决:乙商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25万元货款支付给甲公司;驳回甲公司赔偿1万元损失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商场的业务员持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方签订合同,商场仅以自己不知情未授权业务员签订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无效,这在法律上是不予以认定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应视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本案中,商场的刘某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合同书应视为已得到商场的授权,与王某所在的甲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有效的,商场作为被代理人应承担本合同民事责任,即应承担支付王某所在的甲公司25万元的货款。至于刘某滥用代理权签订合同而给商场带来经济损失,商场要求刘某承担责任的争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的仲裁范围,应由商场通过另外的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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