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2016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综述
原标题: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综述
本报记者尤婷婷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水平。
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词,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狠抓重点领域立法,较好地发挥了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和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
精心选择确定立法项目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民生热点,坚持急需先立,把握轻重缓急,精心选择确定立法项目,围绕农村扶贫、节约能源、科技创新、安全生产、公路建设、边境管理、食品安全、精神卫生、乡镇人大等重点领域,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14件,批准设区市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13件,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不断增强。特别是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立法的迫切期待,及时审议出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一批法规,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法规地方特色更加突出
围绕当前困扰我省乡镇人大工作的突出问题,《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重点就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配备和乡镇人大办公室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紧紧围绕调整生育政策、完善奖励扶助政策、深化计生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三条主线,《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作出细化规定,在产假、护理假和婚假的设定上,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精神,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对精神卫生服务范围、内容和机构以及政府职责、监护人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范。
《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的体例结构和条款分别由草案的章节式改为条款式、51条改为34条,删幅近50%。
在立法过程中,紧密联系我省发展实际,注重对法规草案关键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力争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不重复的尽量不重复。制定和重新制定的8部法规,文本短小精悍,条款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断增强,基本解决了照抄重复上位法的问题,法规地方特色更加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的靶心更加精准。
地方立法质量切实提高
立法工作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不断创新。为了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的改进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邹通祥告诉记者,从2016年开始,结合我省立法工作实际,有重点地就地方立法工作进行了一些改进。地方立法改进的总体思路是:精立多修、减综增专、力戒照抄、提前谋划、提前参与、改进审次。总体要求是:正确处理立法质量与数量、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综合立法与专项立法三个关系。
据了解,根据以上立法工作改进思路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重点抓了“1+4”的立法工作改进。“1”是一个重点问题,解决照抄重复上位法的老大难问题;“4”是重点抓好四个环节的立法改进工作,即:法规立项和立法计划提前谋划;法规起草提前介入,在法规开题会、法规前置评估、法规起草文本标准化规范化、立法参考材料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过硬的改进措施;在法规审议环节,从规范审次、适当延长审议周期出发,提出了“两次审议第三次表决”和“隔次审议”的制度设计;在立法后的环节,提出了法规清理和评估常态化的制度安排。
邹通祥说,在这些重点环节的改进上,自始至终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提出的“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和“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的新思想、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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