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少数民族人口超30%的乡可批准设立民族乡
原标题:《甘肃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少数民族人口超30%的乡可批准设立民族乡
中国甘肃网12月1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记者 吕霞 实习生 赵亚星)11月30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就《甘肃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条例(送审稿)》提出,少数民族人口超过30%的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民族乡;非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超过25%的村、社区,经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批准,可确定民族工作重点村、社区。
《条例(送审稿)》提出,省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落实帮扶资金和项目。有关部门在安排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扶贫开发、旅游开发、危房改造、社会保障、文教卫生等项目和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的发展需求,给予重点倾斜支持。每年五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工作重点村、社区给予扶持。
《条例(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事务、发展改革、住建等部门应当根据少数民族特点,规划建设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区、民族文化产业园区,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民居。教育、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向各级各类学校免费提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教材、读本。省属高等学校应当划定比例定向培养少数民族学生,并保证一定比例的农牧村生源,每年招收一批掌握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学生,作为乡村全科医生、教师、司法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定向培养。在开斋节期间,给回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哈萨克族等公民各放假一天;在藏历年期间,给藏族、裕固族、土族公民各放假一天;在那达慕节期间,给蒙古族公民放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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