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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小区地锁“圈地”还需依法“解锁”

2016/11/14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刘姗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小区地锁“圈地”还需依法“解锁”

  作者:汪昌莲

  “小区里转一圈,到处都是住户私设的地锁。”甘肃兰州市某小区住户王先生抱怨道。这是位于城关区火车站南路的一个居民小区,南侧靠墙的停车位被几十个地锁霸占;北侧有单元门,除了门口,剩下的位置也都装上了地锁。(据11月13日《人民日报》)

  现实生活中,小区配建的公用设施,要么被开发商当做“商品”开发利用,要么被少数居民地锁“圈地”,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也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比如,西南某城一个小区内“长”出数十个地锁,占完道路占绿地,便是一种侵权行为,潜在的矛盾一触即发。如此语境下,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对于这种非法占地的侵权行为,不能坐视不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绿地、道路、停车位等,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对照此规定,不管是开发商将小区公用配套场所占为己有,还是一些住户地锁“圈地”,均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说,替小区全体业主维护公共物权,物业责无旁贷。问题是,现实情况表明,物业在维权过程中,遭遇了诸多困境。可见,不是有了法律规定之后,开发商、物业和业主均会照章执行。

  面对非法占地行为,一方面,有关部门管理缺失,没有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业主自治能力不强,放任自流。比如,过去对于侵占小区公用场所现象,相关管理部门过度依赖于物业,放松了对小区公共场地的管理。殊不知,物业非常为难:开发商或居民擅自占用公共财产,物业只能劝阻,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物业在法律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管”财。换言之,物业是商业服务提供者,不是行政管理者,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政府的授权,不能对侵占小区公用场所等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更不能代表业主打官司。

  因此。小区地锁“圈地”,还需依法“解锁”。一方面,住建、城管等部门必须担负起监管责任,既要管理好城市公共场地,也要对居民小区配建的公用设施实施有效管理,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应赋予业委会法人资格,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小区生活需要居民自治来维护社区的生活秩序,担当这个自治任务的除了小区居民委员会这一法定组织,还有一种新生组织,就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起诉侵占小区公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打赢这类民事官司。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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