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员工贩卖储户信息单位也应担责
毛建国
10月14日,媒体从绵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获悉,绵阳警方最近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2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包括银行管理层在内的犯罪团伙骨干分子15人、查获公民银行个人信息257万条、涉案资金230万元,成功打掉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这一黑色产业链。
让人瞠目结舌的,不仅是这起案件涉及到的侵犯信息之多,还有这起案件涉及到银行员工。
如果说是制度问题和技术问题,那么随着涉事单位的重视,这一漏洞终有可能补上。但在个人信息管理上,一旦存在“内鬼”,那么再严格的制度,再升级的技术,可能都堵不住贩卖行为的发生。也正是如此,人们对信息安全忐忑不安。
现在,随着案件的侦破,这几名银行员工将受到法律严惩。人们不知道的是,这些信息有没有大规模的泄漏下去?有没有被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即便犯罪分子得到了严惩,可公民已经泄漏的信息怎么办?
事实清晰表明,公民个人银行信息被泄露,固然与银行个别员工的利欲熏心有关,但在这其中,更与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需要知道,公民是与涉事银行发生业务关系的,并不是奔着涉事员工去的。如果银行加强对员工和信息的管理,打实打牢了“防火墙”,何至于发生信息泄漏?而案件的发生,从一个侧面说明银行没有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
按照权责相等原则,有多大的利益就有多大的责任。公民与银行发生业务关系,银行有义务维护公民信息安全。如果银行没有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导致了公民信息泄漏,那就应该对信息泄漏负责。换而言之,在对这一案件的处理中,既要追究涉事员工的责任,也要追究涉事银行的责任。而且,银行应该对被泄漏信息公民给予一定的补偿。也只有这样,才能倒逼涉事单位更好地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