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私自转卖抵押物 诈骗他人800多万
一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受审
中国甘肃网10月1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焦太霞 樊丽) 10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甘肃沛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被告人蔡某承认了部分诈骗钱款的事实。法庭未当庭宣判。
据指控,2012年4月1日至9月28日,蔡某以做煤炭生意为由,隐瞒与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4日终止合同、停止供煤,煤场处于停业状态的事实,先后从被害人高某某处借款1071万元,并以其名下房产一套作为抵押,但事后私自将抵押的房产转让,将借款大部分偿还个人债务。此后蔡某支付高某某利息184.5万元后失去联系,尚有886.5万元拒不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隐瞒与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将抵押物私自转卖的事实,骗取被害人88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
庭审现场,公诉人出示了蔡某所在公司的财物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公诉人提出,蔡某2012年借款时隐瞒了其与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终止的事实,并且合同只是预期,不能证明还款能力。同时,蔡某从被害人处借款还将自己的房产抵押,而从证据上看,成立后一直亏损。其在当年12月就将抵押物私自处理卖了,之后就逃避还款。而审计报告也显示,其将所借部分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贵金属投资,而非购买煤炭。
蔡某在法庭上只承认了部分诈骗钱款的事实,并辩称,他自己购买煤炭的事实存在,但没有诈骗动机,更没有诈骗的故意。而蔡某的辩护人对蔡某涉嫌犯罪作了无罪辩护。该辩护人称,蔡某不存在大肆借款,私自处置抵押物的情况。借款后公司还有盈利,没有主观故意,指控的诈骗事实只是推测性结论。而借款用在公司经营,从专项报告看出确实大部分用于煤炭供应,同时蔡某自己也有愧疚之意,没有欺瞒诈骗。从打款记录看,用于贵金属投资,是想还钱,在借款时公司确有项目,之前也与高某某有合作,所以诈骗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