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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得以购房限制落户”是必要纠偏

2016-10-13 08:11:12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王彤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不得以购房限制落户”是必要纠偏

  冯海宁

  国务院办公厅11日发布《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下称《方案》),明确指出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该《方案》有多个亮点,例如,“农转非”不得要求放弃宅地;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相关新闻详见昨日本报A11版)

  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地,实现我国新型城镇化率目标,“1亿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是关键一步,而为此专门制定《方案》很及时很必要,一方面是农村户口“含金量”不断上涨,部分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不少城市在农民落户方面设置了不合理限制性条件。

  前几年,一些地方就出现过“土地换户口”现象引发热议,此举显然影响农民进城落户意愿,因为土地是农民之根。对此,《方案》要求“农转非”不得要求放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这是一种针对性纠偏。再如,不少城市无论是过去落户还是此次户改,都与购房挂钩。

  在最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中,仍有很多城市拟规定“购房入户”。譬如,今年3月《佛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稿)》中规定,只要有合法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就可入户。据说相比以前规定降低了门槛,但把购房作为落户条件,还是延续了老做法。再比如,不久前南京市公布的积分落户政策(意见稿)显示,积分落户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必须在该市购买商品房或者购买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房,而且购房面积要大于80平方米。以往,南京市规定购房面积必须60平方米以上。这意味着,南京以购房限制落户还在“升级”。

  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确需要“合法稳定住所”,因为安居才能乐业。但把“合法稳定住所”界定为购房,排除了租房,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为这是对租房人群的歧视,限制了部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因此,《方案》要求大中城市不得以购房限制落户,是对地方不合理规定的必要纠偏。

  按理说,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能不能落户,应该取决于综合贡献,城市管理者应该根据城市承载能力来确定具体可行的落户条件,而不应该把购房作为必要条件,因为这种条件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即非户籍人口只有给城市政府带来土地财政收入和房地产税费收入,城市才愿意接纳,否则不接纳。

  《方案》的发布,不仅意味着过去“购房入户”政策必须废除,也意味着城市新户改政策必须抛弃与购房的联系,可以说这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这一要求,既有利于户籍制度改革更公平更合理,也有利于中国楼市走向健康,因为购房与落户挂钩,实际上是在刺激房价上涨、楼市发烧。

  接下来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方案》下发后,各地何时废除“购房入户”政策,以及废除这类政策是否彻底。笔者建议,既要限期废除“购房入户”政策,也要详细审查地方新的积分落户政策草案,总之,地方户改政策必须与《方案》要求保持高度一致,让所有非户籍人口公平享受城市落户待遇。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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