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位于七里河区西湖北街,甘肃肿瘤医院以北、南滨河中路以南、小西湖立交桥以东、小西湖公园以西范围内,总面积为27838.4平方米(合41.758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收回用地上的他项权利请自行解除,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应的他项权利人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将依法直接予以注销。若有异议,请持权属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联系人:曹凤
联系电话:0931-4523512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