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共场所受伤市民如何维权索赔?
制图/武亚新
近期,市民在公共场所受伤事件屡见报端,然而市民在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该如何应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方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本期说法,兰州晨报邀请相关律师来说说在公共场所遭遇意外伤害后,权责该如何划分的那些事项。
案例一
孩子商场乘电梯被夹
母亲未尽看护义务承担六成责任
2015年5月1日,幼儿朱某某和母亲王某在咸阳市一家商业广场下电梯时摔倒,右手被电梯夹伤。随后孩子被送至咸阳市平民医院包扎止血后送往西安凤城医院就诊。经诊断其右环小指绞压伤、环指离断伤、小指原指间关节脱位。孩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1982.6元。2015年11月30日经鉴定,孩子为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6000元。为此,孩子母亲遂将该广场管理单位的某商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16年9月,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母亲同乘电梯时,母亲监护不当放任孩子自行乘坐,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形,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该商业广场电梯能夹断儿童手指,足可以推定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广场自动扶梯迎宾员工作规范中应当在岗的迎宾员当时也不在岗,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判决总计94974.85元医疗费等钱款由母亲王某承担60%为56984.91元,剩余40%由被告公司承担。
案例二
办理业务被行李绊倒致伤
行李所有者、伤者、公司均担责
2013年5月30日下午3时许,市民崔某抱着小孩到某通信公司兰州分公司营业厅(以下简称通信公司)办理业务过程中,被同在此办理业务的王某拖在地上的行李带绊倒导致摔伤。经医院诊断,崔某为左髌骨裂纹骨折等。8月15日,经鉴定,崔某的伤残等级属9级伤残。随后,崔某因赔偿问题,将某通信公司和王某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崔某被王某的行李带绊倒致伤,应由王某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50%之责;崔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怀抱孩子的情况下,应当更加注意脚下的路况,对此事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承担20%之责;通信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未注意安全义务,致使崔某受伤应负30%的次要责任。一审宣判后,崔某与某通信公司均提起上诉。
2015年7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王某因在营业厅对自己行李带拖地而行未予察觉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怀抱小孩行走的崔某绊倒受伤,应对造成崔某损失承担70%的责任。崔某在公共场所怀抱小孩行走,理应注意安全,却因自身行走时疏于观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责任,崔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故作出改判,王某赔偿崔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12213.35元的70%,即78549.3元;通信公司在王某承担的78549.3元损失赔偿范围内承担40%,即31419.7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董子彪
嘉宾: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文盼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美虎
主持人:在公共场所,市民遭遇损伤权责如何划分?
秦美虎:首先《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但实际上如案例一中,商业公司作为商场电梯的管理人,理应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他人受到损害,但该种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合理限度为宜。通常情况下,在餐厅、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内有存在可能发生安全以及侵权的隐患,应该在显眼位置进行安全提示,对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积极救助措施。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左文盼:法律上讲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会依照实际情况找到责任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就是常见的一种,经营者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么,索赔时,受害者该如何去做?
秦美虎:受害者应当注意,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证据包括商场未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警示、劝告或制止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等;若是消费者就应保留在商场消费的相关发票;侵权地点的电子证据材料,如监控录像的调取;商场等责任方有无提供相应的提示;商场等责任方有无提供相应的协助等。
此外,若提起赔偿诉讼,需向法院提供证据包括,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要求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左文盼:在案例二中,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案中,通信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公司应在王某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主持人:还有,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又该如何做才能避免此类事件?
秦美虎: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该在显眼位置进行安全提示;制止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对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积极救助措施等。如工作人员应当劝解或者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尽量配置常见的救助设施,如果发生侵权事件,使被侵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不让伤情恶化;按照相关标准,应当配置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如果条件允许可投保公众责任险,降低赔偿风险;还需定期检查硬件设施等。
主持人:作为市民来说,如何规避自己被伤害?
左文盼:首先,市民应了解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知识,留意公共场所提示、警示、劝告等,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安保要求,提升并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当预知或遇到公共场所有突发暴力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警察制止、处理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尤其要观察现场情况,适时见义勇为,不要围观,但要量力而行。无法逃避伤害时,心里不要产生惧怕感,尽量稳定情绪,迅速找大型器物遮掩自己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