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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莫让低价赔偿成快递霸王惯例

2016-09-12 10:10:15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姗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近日,在北京工作的长春人钟女士攒了几个月的工资,买了一只品牌手包要送给母亲,哪成想却被某快递公司弄丢了。虽然快递公司承认失责,但谈及理赔事宜时,快递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却拒绝按原价赔偿。为了维权,钟女士多次与快递公司方面联系,被折磨得精疲力尽。

  快递公司将客户快递物品丢失的现象屡见报端,不少客户如钟女士这般并未对物品进行保价,双方往往就快递公司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产生纠纷。因为客户未保价,快递公司通常只愿意赔偿快递款的3至5倍,低价赔偿俨然成了快递业的“行业惯例”。

  快递公司一般以两个理由来支持己方主张。一是认为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二是认为在其提供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未保价物品如遇丢失,己方只需要承担一定限额的赔偿。实际上,这并不能经受法律的推敲。

  首先,邮政法所作出限额赔偿的规定只针对“邮政企业提供的普遍服务业务”。邮政法明确将“邮政企业”和“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予以区分,“邮政企业”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例如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必须为农村边远地区提供服务等等。因此,法律对邮政企业有着特殊保护。同时,邮政法还严格区分着“普遍服务业务”和“快递业务”。可见,无论在主体上,还是在业务范围上,快递公司都不符合限额赔偿条件。

  另外,虽然在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确实有赔偿限额的约定,但根据合同法,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而实践中,快递公司业务员在客户签单前往往不会向客户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解释。如此条款减轻了己方责任,加重了客户责任、排除了客户的主要权利,自然沦为了无效的“霸王条款”,双方都不再受此条款约束。

  而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双方签订了快递合同,快递公司有义务将所托物品安全、无损地运输到指定地点,否则,理应按照市场价全额赔偿并且还应将快递费也一并退还。这不仅是法律应有之义,更是对客户诚信负责的应然态度。

  遗憾的是,现实中,普通消费者既没有搜集证据的法律意识,也没有依法维权的能力,只得任由低价赔偿沦为快递业霸王条款。事实上,我们在快递物品时,须在快递单注明所邮寄物品详细信息,并要求快递员依规验视,对于贵重物品应保留购买凭证,当出现意外时积极维权,通过每位受损客户的依法维权来打破快递业的霸王条款。

  据凤凰网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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