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卡在身上钱却没了
盗刷他人银行卡,4名被告人获刑
中国甘肃网9月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银行卡在身上,却被异地消费,这样的事屡屡见诸报端。在保护好个人银行卡和信息之余,对于犯罪分子,市民同样深恶痛绝。不久前,兰州市七里河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进行宣判,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八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10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4人不服提起上诉。9月7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6日晚上8时许,正在兰州吃火锅的柴先生突然收到一条银行通知短信,称其银行卡内的47.8万余元在呼和浩特市通过POS机异地跨行消费。颇为诧异的柴先生赶紧掏出钱包查看,发现该银行卡完好无损地装在钱包内,但经过查询发现,卡内的钱确实被盗刷,于是赶紧报警。
兰州警方接到柴先生的报案后,于2015年3月9日立案侦查。3月19日,将内蒙古男子王某上网追逃,4月4日在内蒙古包头市火车站内,王某被抓获。随着王某的归案,4月8日兰州警方将内蒙古男子樊某、上海男子罗某、辽宁男子马某上网追逃。2015年4月14日至4月20日,3名嫌疑人相继落网。
经查,2015年1月,王某、马某、罗某、樊某4人持伪造的银行卡,通过他人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银行办理POS机两部,随后4人持伪造银行卡刷卡套现共3次,分别是盗刷余某某银行卡内现金1795000元、柴先生银行卡内478668.80元、高某某银行卡内125041.82元。而早在2014年12月,马某还持伪造的付某的银行卡,在辽宁省瓦房店市刷卡套现850000元。
2016年5月12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马某、罗某、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马某、罗某、樊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