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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红古区法院一审判处贪污村主任缓刑

2016-09-01 15:46:34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若飞(实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陇周刊(2016年 第30期)

  原标题:红古区法院一审判处贪污村主任缓刑

  中国甘肃网9月1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红古区窑街街道红山村原村委会主任石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月30日,红古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以石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在红山村村委会实施田间道路硬化工程过程中,石某与鲁某、史某、康某商量后,以人工工资的名义套取13200元,后4人将所套取的13200元私分,每人分得3300元;同月,石某安排鲁某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4张金额为5000元的购物卡,并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开具4张5000元发票,后将该发票在红山村财务报账,报账后,石某将4张购物卡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7月,石某驾驶个人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石某安排鲁某以人工工资名义从红山村村委会财务账上套取11600元,用于支付车辆修理费;同年7月至8月间,在对红山村村委会2012年维修渠道和生产过程产生人工工资报账的过程中,石某与鲁某、史某、康某商量后,将在杨某等4人名下虚报的工资16200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4050元。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石某能够积极退清赃款,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其他三人另案处理。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李若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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