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省农村扶贫条例(修订草案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对脱贫农户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扶持
中国甘肃网9月1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吕霞) 8月31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法制办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省农村扶贫条例(修订草案建议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该《条例(修订草案建议稿)》提出,农村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农村扶贫标准的农村居民户;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全省贫困发生率、集体经济收入较低的贫困村;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片区县、“插花型”贫困县。省政府应根据本省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自然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制定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本省扶贫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低收入农户中有军烈属、残疾人或者其他特殊困难的,应当优先予以扶持。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工作重点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灾害频发区等地区给予倾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农村扶贫标准与程序,精准识别、确定农村扶贫对象。各级人民政府对已经认定为脱贫的农户,应当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扶持,防止返贫。
《条例(修订草案建议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户相对集中和贫困村较多的地区,可以作为扶贫重点区域,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实行重点帮扶和连片开发。应当制定贫困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出台专项政策,统筹使用涉农资金,引导、支持扶贫对象利用本地优势资源发展种养业和传统手工业,培植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扶持有助于带动和帮助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产业化扶贫。应当通过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向低收入农户发放免担保、免抵押、免利息或基准利率的扶贫小额贷款。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农村扶贫项目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在扶贫工作中编造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