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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出台8条措施推进供给侧改革 为企业降成本

2016-08-30 09:07:13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华男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制图/武亚新

  原标题:为企业降成本给企业注活力

  兰州市出台8条措施推进供给侧改革

  中国甘肃网8月3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崔亚明) 8月29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定企业岗位用工,兰州市日前出台的《关于兰州市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通过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社会保险配套扶持和就业援助的政策,指导企业切实稳定岗位用工,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鼓励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合理分流、稳定疏转职工等八大措施,确保全市各类企业平衡发展,就业稳定。

  困难企业:降低社保费率和缴费基数

  全市现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7%降至0.5%。2017年底前,经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在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并经职代会通过后,经向省社保局申请,可在1年期限内,在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基数可按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

  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年期满后,企业和职工缴费应当全部按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齐。符合相关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

  加大对企业退出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帮助其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创办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争取通过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特困企业职工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企业职工家庭或个人,分别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或医疗救助。

  困难企业:可获得失业保险基金补贴

  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在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的前提下,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合理分流、稳定疏转职工,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对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进行补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4%的企业,一律按照上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贴;裁员率高于4%的,不给予稳岗补贴。

  引导企业:提高劳动力技能

  充分发挥稳岗补贴的功能,根据省上的补贴标准和政策,鼓励企业根据需求,对员工进行岗前、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

  引导企业参与新型学徒制试点,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技能岗位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培训,提高企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落实相关补助资金,发挥好高技能人才带徒传技的优势。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配合企业做好技能人才评价。

  鼓励大学生:到市州县区骨干企业服务

  鼓励企业吸纳急需紧缺的各类技能人才,特别是创新型技能人才。对企业新吸纳劳动力,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精神,落实企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从2016年起,每年根据省上下达指标数完成引导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市州及县市区各类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助。服务期满后,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对认定的困难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严禁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权益。

  进一步监督、指导和服务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快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不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格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和考核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和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挂钩,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严禁以业务支出名义支付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后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强化监管职责,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加强企业:用工动态监测研判

  健全和完善失业动态监测预警和就业分析研判制度,确保失业和就业工作的有机统一。

  人社部门要继续完善失业动态监测,提高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全市范围内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和失业增加等情形,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就业服务部门要通过掌握本地区不同时期社会失业率、登记失业率及超过24个月未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人数增幅等数据和失业动态监测数据,明确不同时期失业预警主要指标,制定相关预防、调节、控制措施并报市政府发布实施。从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的企业中筛选70户重点企业,由市人社部门联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调查,准确掌握用工动态。

  健全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就业信息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建立就业信息共享平台,做好“互联网+”新形势下的就业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季度就业分析研判制度,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精准调控提供依据。

  加强企业:退出人员就业援助

  2017年底前,由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审核确认的困难企业,在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并经职代会通过后,经向省社保局申请,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满后,应足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经核准缓缴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在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后,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刘华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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