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拆除商铺安宁区执法局几番成被告
赔偿房主133万元
中国甘肃网8月3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许沛洁) 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铺面,被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房主韩强很是不服。通过几场诉讼,他拿到了“拆除违法”的终审判决。接下来,韩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昨日,兰州中院公布这场行政赔偿诉讼的终审判决,区执法局赔偿原告韩强1330132.24元及利息。
终审判决
案情
八十年代建商铺被拆执法局被判行政处罚无效赔偿房主上百万
原告韩强于1984年向安宁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提出用地申请,经该局同意,修建营业用房(原安宁区邱家湾19号)。2012年5月5日,安宁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韩强所建房屋为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两天内自行拆除。执法局在5月5日将处罚决定张贴于房屋大门,5月8日将韩强的房屋拆除。
2013年8月14日,韩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作出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被告安宁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安宁区执法局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21日,兰州中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以上诉讼之外,韩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确认安宁区执法局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韩强持有安宁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同意其修建营业用房的证据,被告并无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应当进行赔偿。根据评估价格,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赔偿原告韩强1330132.24元及利息。
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韩强、区执法局均提起上诉。韩强的理由为:评估报告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显失公正,请求兰州中院重新评估涉案房屋价值,或按照同等地段营业面积赔偿。同时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过渡费、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费及停产停业造成的经营损失费。
区执法局的上诉理由为:本案中韩强所建涉案房屋由于无合法建设手续,属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按法律规定依法拆除,无须赔偿。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自建成至安宁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有关部门并没有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或部分建筑违法,且一直保留使用至安宁区执法局拆除之时。该铺面房在批准修建时,虽然申请书上注明“在国家建设用地时必须拆除”,但并没有要求无偿拆除。故安宁区执法局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韩强的上诉理由法律依据不足,其请求不予支持。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