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采伐证过期老板滥伐林木获刑
中国甘肃网8月1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宋芳科) 商量好砍伐树木的数量,还拿到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张掖临泽的伐木老板刘某某据此砍伐269棵杨树却触犯了刑法。原来刘某某没注意到,林场主交给他的林木采伐证已超期。所以根据相关法律,刘某某持超期采伐证伐木的行为亦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2016年8月15日,临泽县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因构成滥伐林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8月,伐木老板刘某某和村民李某某以1.5万元的价格达成协议,约定将林场能采伐的300棵树木卖给刘某某。2015年11月,刘某某向李某某交付树木款并且约定,由李某某来办理相关的林木砍伐手续。之后李某某便向刘某某交付了一整套《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拿到这套手续后,2015年11月6日至8日,2015年11月14日至15日,刘某某先后雇人在李某某的林场里砍伐了269棵杨树。后因人举报刘某某私砍乱伐树木被公安机关调查。
经查,2014年冬,临泽县蓼泉镇上庄村十一社村民李某某准备将其在南沙窝荒地边的杨树出售,便于2015年2月5日办理了采伐191棵杨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5年2月6日至2月12日,但因价格没有谈成,没有采伐树木。后来李某某和刘某某谈成生意,李某某便将2015年2月份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缴纳育林基金的票据交给了刘某某,但这个许可证已经超期没有效力。所以刘某某的砍伐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提起公诉。
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属于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据此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6月,缓刑2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