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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意见 未满16周岁孩子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2016-07-24 15:56:27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王彤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我省出台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意见

  未满16周岁孩子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中国甘肃网7月24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梁峡林) 根据省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我省将采取多项措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明确禁止不满16周岁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1公办学校要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

  《意见》明确,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禁止不满16周岁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发现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学校负有报告责任。

  3设立学校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实施全程监管

  《意见》明确,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信息,并按年度、季度向民政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依托学校现有资源,设立学校农村留守儿童之家,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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