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正州
转眼又到了毕业求职季,长春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最近就因为工作的事头疼不已。原来,她在网上应聘了一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结果顺利上岗,工作一个月后,终于盼来了第一笔工资,而这笔工资只有160.25元。
(7月19日《新文化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入职前,小雪跟用人单位签订了《员工试用期合同》,合同标注第一个月基础工资1750元。应当说,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然而试用期满了,公司却轻诺寡信,否定了合同约定,这种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而这笔“象征性”的工资,远远低于长春市148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公然违反合同约定后,又拿模棱两可的绩效工资说事,混淆基础工资与基本工资的界限,这些说法折射出用人单位的蛮横无理,更经不起相关法规的考量。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面对褫夺劳动者尊严的区区160元工资,人们有理由追问,究竟是该公司的“家规”大,还是国法大?
相对于初涉社会的大学生来说,用人一方无疑是强势的,但这种强势地位,并不意味着其恃强凌弱就是天经地义的,一切还得按照相关法律行事。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这种违法乱象,当地政府特别是劳动执法部门岂能漠然视之?相关部门唯有积极作为,认真履职,对类似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单位进行严惩,方可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否则,这160元工资不仅是对劳动者的极大羞辱,又何尝不是对法治的嘲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