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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6万辆机动车交通违法未处理 违法清零行动7月31日结束

2016-07-11 08:47:14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狄东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兰州6万辆机动车交通违法未处理

  违法清零行动7月31日结束

  中国甘肃网7月11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首席记者 葛强) 记者7月10日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目前,全市仍有6.1万辆机动车有交通违法未处理,违法总数达22万多条。为此,兰州交警进一步开展交通违法“大清零”专项行动,要求这些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于7月底前处理交通违法。逾期不处理的,交警部门将采取媒体曝光、缉查布控、路面查纠等措施进行查处。

  据了解,此次清零范围包括:尚未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客货运车辆、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及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全市交通违法50起以上的车辆有100辆;10起以上的车辆达1609辆。其中,车号为甘A41697号小型机动车,未处理的交通违法竟达218起。

  据介绍,交警部门对排查出来的尚未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机动车,通过上门告知、媒体公告、邮寄信函、电话通知、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处理违法。各交警大队明确专人对累积多次违法记录未处理车辆跟踪督促及时处理。对属于逾期未检验的多次违法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扣留机动车;对于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多次违法车辆,将相关车辆纳入“黑名单”,并对车主进行提示告知。对已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的,在依法扣留车辆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发现营运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有未处理的违法信息,且经通知无正当理由30日内不接受处理的,抄告当地安监、教育行政、交通运管部门,建议暂停营运,消除安全隐患。对违法次数最多、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公示其车型号牌、违法未处理次数,催告相关当事人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教育、震慑其他机动车驾驶人。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兰州交警发布5条清零提示,2016年3月1日前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车辆,必须在7月31日前处理完毕;凡2016年3月1日起查处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自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接受处理;凡在2016年7月31日之前,前往各交警大队处理交通违法的车辆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仍然按照前期“清零”行动的要求执行;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坚持“违法必惩、有违必清”的原则,通过媒体曝光、缉查布控等措施进行查处;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要牢固树立“交法在我心中”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时处理交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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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交警总队:扣证或记满12分仍开车的一律依法扣车

  中国甘肃网7月11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首席记者 葛强) 为净化道路交通环境,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近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一线执勤执法和窗口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办理车驾管业务时,对已记满12分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总队要求,执勤民警路面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已记满12分的,立即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告知驾驶人需参加学习及考试合格后,方能领回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200元罚款。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办理车驾管业务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满12分的,立即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扣留驾驶证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狄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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