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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卡被异地盗刷47万 法院判银行赔偿储户损失

2016-07-05 08:36:10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银行卡被异地盗刷47万 法院判银行赔偿储户损失

  中国甘肃网7月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通讯员 韩文君)人在兰州,银行卡随身携带,可卡内的47万余元却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的一台POS机上被异地刷卡。事后,兰州市民吴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月4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由银行赔偿吴某478668.8元及利息1237.9元。

  2015年3月6日20时13分,吴某接到某银行客服电话短信,显示其银行卡内存款478668.8元在内蒙古呼和浩特POS机异地刷卡消费。吴某当时在兰州,银行卡随身携带并未进行消费,感到短信有误,便立即回电银行客服说明情况,随后又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兰州市公安局对报警情况进行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后将伪造盗刷该借记卡的数人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6年5月12日由法院确认了上述伪造盗刷银行卡的事实。事后,吴某认为因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的信息、密码被盗用,故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吴某在银行支行办理了银行借记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吴某虽多次委托他人使用涉案借记卡代办银行业务,但代办人提交了相关的代理手续,银行也在为其办理业务时未提出异议,因此吴某的委托代办行为并无不妥。本案中,被告作为商业银行未举证证明吴某在储蓄合同关系中存在违约行为,且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最终导致吴某的财产损失,故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吴某的存款损失予以赔偿。七里河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吴某478668.8元及利息1237.9元。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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