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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华池:捡到银行卡转走钱 犯信用卡诈骗罪

2016-06-20 09:59:14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秀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以案说法】捡到银行卡转走钱 犯信用卡诈骗罪

  记者 朱宇鲲

  行走在路上捡到银行卡该怎么办?华池县农民黄某捡到银行卡后,设法猜出银行卡密码,取走了卡里的1万元后,将银行卡扔掉。

  近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信用卡(法律术语所规定的“信用卡”包括各类银行卡)诈骗案,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2月2日11时左右,华池县元城镇老庙咀村民黄某骑着摩托车前往乡政府办事,在路上捡到一张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银行卡,他拿起来看见银行卡背面写有“杨某某”名字。黄某之前知道乡政府给精准扶贫户办的银行卡密码都是六个“1”。他来到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处,尝试输入六个“1”密码后,密码正确,查询账户余额1万余元,将其中1万元取出转入其妻信用社的银行卡账户后,将银行卡扔掉,骑摩托车返回家中。

  2月3日早晨,受害人杨某某儿子发现自己刚从乡政府替父亲领取的精准扶贫卡丢失,急忙到信用社查询,营业员告诉他卡内1万元被人转走。次日,被害人向华池县公安局刑警队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将1万元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审理

  华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捡得他人银行卡后,冒充持卡人进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审理此案的李志虎法官介绍,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包括各类银行卡,在日常生活中,普通老百姓认为捡到的银行卡又不是盗取、骗取的,用一下也不会有多大的过错,但没有想到已经触犯刑律,而且处罚的程度比盗窃罪还要重。还有一类案件是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如果使用数额较大,同样构成此罪。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李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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