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复制银行卡套现金 庆阳两人获刑
中国甘肃网5月9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 (记者 徐俊勇) 近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大系列银行卡诈骗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柳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6月,高某了解到,利用复制的银行卡能在ATM机上盗取他人卡内现金,遂将盗刷银行卡的想法告诉了在环县某中学当老师的女友柳某。柳某听后不但不反对,反而同意了高某的想法。之后,高某买来针孔摄像头安装在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后被人拆除,盗取未能成功。同年8月,由柳某出资4000余元,高某前往苏州市购买了写卡器、采集器、摄像头、空白磁卡、伪装贴纸等作案工具。买到设备后,高某分多次将该设备安装在多家银行ATM机上,采集他人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并复制他人银行卡盗取大量现金。
2014年10月16日,银行卡用户张某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4.2万元现金全部被人转走。经张某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发现卡内的现金是被他人在华池县境内转走的。随后,张某立即向华池县公安局经侦中队报案。同年11月25日,警方在庆城县赤城乡将正在外逃的高某抓获归案。
经调查,高某、柳某先后通过银行卡盗取21名受害人银行卡信息,盗取现金47万余元。作案过程中,高某多次向柳某告知其复制并套取他人银行卡的情况,并将部分现金及通过刷卡购买的金条交由柳某保管。其间,柳某曾通过手机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帮助高某查询被复制的银行卡余额、近期交易情况等信息。作案后,高某、刘某将赃款大肆挥霍,用于旅游、购买黄金、汽车等。破案后,警方扣押了全部作案工具,并扣押了500克金条一根、车辆一辆、现金8万元及部分财物,后将扣押的物品折价后,退还给了被害人。另外,柳某亲属主动赔偿受害人30万元。2015年7月23日,该案被提起公诉。近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柳某多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多名被害人信用卡中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