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行为,加大城市精细化管控力度,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现就规范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凡在我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的企业,必须到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委窗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并参加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招投标,中标并签订清运合同后,方可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营运。
2.自2016年6月20日起,未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审核准入手续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得在我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
3.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密闭式机械装置运输车辆(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总核载重量不少于200吨),证照、手续齐全。机动车号牌、放大号、门徽清晰的自卸车辆;有完善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密闭篷盖符合规范要求。
4.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企业,将由政府免费为企业所属车辆安装车辆管理定位系统,企业严格落实车辆全程密闭运输、车号放大和限速装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不准予上路营运。
5.所有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指定的地点倾倒,严禁私拉乱倒。拆迁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须运至兰州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厂(甘肃德龙生态建材公司,地址在兰州西出口黄羊头加油站西侧)集中处置消纳。
6.经审核予以准入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和日常考核制度,并根据年审和考核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7.对违反本通告的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追究建设和施工单位责任。
8.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