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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未办手续 即日起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

2016-05-24 08:27:58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玉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未办手续 即日起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

  中国甘肃网5月2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张云)  5月23日,记者从兰州市城管委获悉,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大城市精细化管控力度,从即日起,兰州市将全面开展规范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自2016年6月20日起,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审核准入手续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得在兰州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

  据了解,按照规范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要求,凡在兰州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的企业,必须到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委窗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并参加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运输招投标,中标并签订清运合同后,方可进行建筑垃圾排放营运。自2016年6月20日起,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审核准入手续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得在兰州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密闭式机械装置运输车辆(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总核载重量不少于200吨),证照、手续齐全。自卸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放大号、门徽必须清晰,有完善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密闭篷盖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企业,将由政府免费为企业所属车辆安装车辆管理定位系统,企业严格落实车辆全程密闭运输、车号放大和限速装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不准上路营运。所有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在指定的地点倾倒,严禁私拉乱倒。拆迁的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须运至兰州西出口黄羊头加油站西侧的兰州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厂集中处置消纳。经审核予以准入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和日常考核制度,并根据年审和考核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追究建设和施工单位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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