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将设立专项资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
中国甘肃网5月9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吕霞)5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试行)》 。《意见(试行)》推出了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相互购买教学资源等。
《意见(试行)》指出,我省将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不断健全和完善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和法规,通过政府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探索民办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的体制和培养模式,发挥其在促进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化、多样化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发展民办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办学层次和水平。保持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规模稳定,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引导和规范发展紧缺类、实用型民办非学历教育,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发展服务平台,逐步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对此,我省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可设立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建基金奖励制度,成立相应基金会;拓宽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的途径和领域,支持社会鼓励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相互购买教学资源;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举办者投入的资产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于批准之日起1年内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落实税费政策,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合理用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办学自主权,自主设置专业选用教材;落实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提高教师待遇,探索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意见(试行)》明确,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按成本核算后提出书面申请,由审批机关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并公示后执行。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办学。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其收费也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提供统一票据,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公示退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