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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试行)》5月1日起实施

2016-04-27 08:45:30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狄东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试行)》5月1日起实施

  经营者应对食品安全定期自查

  中国甘肃网4月27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刘晓芳) 4月26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试行)》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承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食药监管部门对未建立、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等情形进行查处。该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遵守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防结合的原则,并按照属地食药监管部门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常规性自查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出现以下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开展专项自查: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的,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的等。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整改时间。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情况,原则上应当每季度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狄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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