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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合同起纠纷 甘肃玛雅公司与加盟商对簿公堂

2016-04-15 09:42:03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文良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经营合同起纠纷玛雅公司与加盟商对簿公堂

  庭审结束后,学生们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司法进校园”横幅上签名。兰州晨报记者 董子彪 摄

  中国甘肃网4月15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实习生 孙嫱)4月14日9时许,城关区法院审理了甘肃玛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甘肃玛雅公司)诉赵某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庭审是甘肃省高院组织的司法进校园活动的一项内容,甘肃政法学院师生200余人观摩了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原告甘肃玛雅公司诉称:2011年12月7日,甘肃玛雅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玛雅房屋《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由原告授权被告以玛雅房屋麦积山路加盟店对外从事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

  原告称,被告自2013年6月开始拖欠原告的品牌使用月费,截至2015年4月,被告共计应支付品牌使用费108100元,滞纳金14269.2元,合计122369.2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按月付费,已构成违约。

  就此,被告代理人辩称,甘肃玛雅公司不是案件的适格主体,有证据显示原告并非玛雅房屋公司的商标权人,玛雅房屋的注册商标归属于甘肃玛雅永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原告无权与被告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甘肃玛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权向外发展加盟商,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予以解除。

  此外,赵某某的代理人辩称,原告存在违约情况,2011年年初,距被告加盟店不到300米的位置原告又特许他人加盟经营,违反合同内“店面与其他加盟店之间距离不小于450米”的约定。

  “费用方面,赵某某在使用原告的商标等期间给原告交纳了截至2013年5月之前的全部使用费共计192700元,并不拖欠原告使用费。”赵某某的代理人答辩称。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张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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