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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出台政策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监护人半年不履责可撤销资格

2016-04-14 10:22:48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我省拟出台政策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监护人半年不履责可撤销资格

  中国甘肃网4月1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张云) 4月1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了给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成长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1 不得让不满16周岁儿童单独居住

  《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人身安全有效保障、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在完善关爱服务体系方面,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 监护人虐待留守儿童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托管服务和活动场所,发挥“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学生之家”等阵地的作用,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求。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3 设立学校农村留守学生之家配备必需器材

  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认识和能力;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要依托学校现有资源,设立学校农村留守学生之家,配备必需的电话、电脑、图书和文体器材,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学习知识、拓展视野、互通信息的平台。强化班主任的管理监督责任,班主任至少每个月要通过与留守儿童监护人电话联系、家庭走访、家长会等方式,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提升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

  4 将符合住房条件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

  《意见稿》还提出一些保障措施,各地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高考政策。各地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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