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4月1日讯 据甘肃法制报报道(特约记者 王继禄 实习生 秦成开)3月28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嘉峪关市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女)、李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并首次判处作出禁止令,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的有关活动。
据了解,2015年6月初至9月11日,杨某在经营嘉峪关清泉老梁羊羔肉店期间,指使李某在煮制羊肉的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等有害原料,并将煮好的羊肉销售给顾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原料并予以销售等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二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均予以从轻判处,并作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杨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的有关活动。